《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章程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ulture Federation constituition
1.名称:《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联合总会)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ulture Federation Union
2.宗旨:
2.1.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是新加坡本土社团,社团会员不分种族、宗教、文化、语言、地域、国籍,欢迎各国人士参加。
2.2.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的发展目标是推动新加坡成为链接国际文化的活动枢纽与发展中心。负起协调、推动全球文化发展之重任,促进我国及各国艺术团体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链接。
2.3.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将策划国际大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为艺术家谋求福利。加强国际文化、艺术、教育团体及个人的国际性宣传,提升艺术大师们的国际艺术声誉。
2.4.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建立文化慈善基金,支持新加坡慈善事业的发展,关爱弱势群体,用慈善的力量让艺术把生活变的更加美好。
3.活动: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通过下列活动,以期望达到联合总会宗旨所设的目标:
3.1.举办国际文化活动,拉动国内外知名文化团体或个人参与展示,拉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助其在国际舞台发展。
3.2.联络政府及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文化慈善基金,帮助新加坡画家成长,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本地策划文化品牌活动;奖励协助青年优秀的艺术家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的文化艺术教育事业,选拔国际艺术人才。
3.3.举办进修课程、研讨会、座谈会、文化论坛等文化、艺术、教育相关活动。设立数字智能艺术馆、视觉艺术档案馆;组织海内外文化考察、旅行团等。
注明:联合分会会长及总会顾问可以在会员大会上做文化项目提议,提议需提前一年申请,审批通过后可以开始策划执行,联合总会文化慈善基金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4、2025 年- 2027 年妙华艺协第32 th 届执委会负责人:
梁振康先生会長
潘少琼女士( 副揆)
刘丽云女士(副揆)
宋卓蔚女士( 副揆/ 副财政)
張秀鳳女士( 财政)
Aufrey Le E Audrey Lee ( Dr)
李異美女士( 秘书
林思赢女士(副祕)书
陈春梅女士( 研究)
陈丽芳女士( 副研究)
吳丹鳳女士( 对外公关)
黄丽貞女士( 副对内公关)
何家俊先生( 查賬)
洪朱福女士( 委員)
頼媚女士( 委員)
洪玉霞女士( 委員)
5.会员:
5.1.除上述发起人属于当前及永久会员之外,凡对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有信心,对本会活动有兴趣的海内外艺术团体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5.2.每个会员/团体只允许一张选票。
5.3.经过联合总会审核,批准成为会员后,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颁发国际文化联合总会等级证书,并按照等级证书进行策划,推荐及分成。(具体详情见会员服务表)
6.会费:
6.1.VIP国际会员(会费2000新元),会员费须一次缴清。自加入会员之日起,至下一自然年之日止为一年。
6.2.如须征收其他特殊经费,必须在会员大会核准之后方可实施。
7.入会手续:
7.1.须填写一份申请入会表格,申请入会费SGD50新币,一次付清。
7.2.会员入会费,由各分会长收取,作为分会活动经费,VIP国际会员费直接交到新加坡总部,由新加坡总部收取。
7.3.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不适合的申请者申请入会,凡被批准的会员,在缴交首次会费后将获得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的章程一份。
7.4. 凡已加入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会员,如因个人原因退会,会员费不予退还。
7.5.已加入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的会员,如在会期间作出有损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名誉,有违反新加坡法令法规及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总会有权立即终止其在总会的一切职务,经会员大会商讨后,总会有权革除其在总会会籍,会员费不予退还。
8.职务委任
8.1 顾问:
五十名,由会长邀请,每两年更换一次
任何对推动国际文化活动或国际文化活动有贡献及德高望重之人士均可被邀请成为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的名誉顾问。
8.2 联合分会会长:
若干名,根据区域划分,会长邀请或会员个人申请,每两年更换一次
区域会员申请达到50人以上时可成立区域分会,以10公里面积与50万人口作区域划分标准,分会长可以由艺术家、成功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慈善家,文化学者申请或邀请成为联合分会会长,由总会审核通过后,授权成为联合分会会长,建立区域文化服务分会,负责组织日常区域活动,发起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9.执行理事:
二十名,执行理事由会长邀请或由个人申请,每五年更换一次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将邀请国内外资深艺术家,教育家、企业家、慈善家及对本国文化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均有权被邀请或主动申请成为执行理事,执行理事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发起,策划,监督,执行总会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并担任一定重要职位。
10.法律顾问团: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将邀请新加坡及海外知名法律团队,成为联合总会会员的国际法律顾问团,负责联合总会会员在新加坡国内及海外活动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保护会员个人/团体的国际活动权益。
11.理事会:
11.1.理事会是在双年会员大会中,由秘密选票方式选出的委员所组成(根据会务进程而跟进人选,由新执委会决定),共同负责推介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常年会务。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理事会之结构如下:
执行会长 一名 执行副会长 三名
学术主任 两名 媒体发言人 一名
秘书长 一名 副秘书长 一名
康乐主任 一名 公共关系主任 一名
财政主任 一名 副财政主任 一名
展出主任 一名 副展出主任 两名
查账委员 由本执委会委任一名
普通委员:不超过三名
(作为候补委员,在以上职位空缺时进行替补,海外联合分会理事会之结构如上)。
联合总会理事会中,半数之理事包括执行正会长、三名执行副会长中之两名,秘书及财政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者新加坡永久居民。
海外艺术文化联合分会理事会中,半数之理事包括正会长、三名副会长中之两名,秘书及财政必须是本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
11.2.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理事名单须由出席当年会员大会之会员提议及附议,然后投票选出,除了财政及副财政之外,其他职位可以连选,连任。
海外艺术文化联合分会理事名单及权益同上。
11.3.总会理事会议须每三个月举行一次,须有十四天会议通知。海外会员通过线上参与总会理事会,总会及分会会长有权在任何时候召开理事会,但应有七天之通知书。出席理事至少应有半数,决议方案视为有效,任何涉及发起人本人事项的理事会决议,需要理事会整体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11.4.任何理事如果连续三次缺席当视为退出理事会。其职位可以由理事会会员候补人代替之。其任期至下次会员大会为止。理事如有任何更改,须于两周内通知慈善委员和社团注册官。
11.5.理事之职责是组织及监督总会日常活动,同时也有权在大会未召开期间决定有关发展会务的一切事宜。但理事会之行事不能与大会背道而驰,理事会应服从总会部属。
11.6.理事会有权为了达成总会宗旨而动用每个月不超过$50,000.00之经费。
11.7.理事会及其职权
11.7.1.执行会长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对外代表总会处理一切人事关系。
11.7.2.执行副会长
协助执行会长处理一切会务,在执行会长缺席时代替执行会长职务。
11.7.3.秘书长
除财务文件外,保管总会一切会议记录、来往公函,记录本年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书写必要公函,保持最新会员注册名单。
11.7.4.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在秘书长缺席时代替秘书长职务。
11.7.5.财政
代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签收或支发各种款项和基金,负责记录账目,钱财来往,确保准确无误。每月有权支发$1000小额,手上现款不得超过$1000。超额之现款必须存入理事会所确定的银行户口。财政负责保管总会银行存折支票及每月银行对账单。支票开支须有财政签名加上会长或秘书长两人之一联合签署,方为合法有效。
11.7.6.副财政
协助财政处理财务收支工作。在财政缺席时代替财政职务。
11.7.7.展出主任
负责组织和安排总会主办之各项艺术展览。
11.7.8.副展出主任
协助展出主任。在展出主任缺席时代替其职务。
11.7.9.新闻发言人
代表总会与报界联系;撰写活动新闻通稿,撰写及翻译对外公布的活动消息,代表总会发表声明;代表会长发布公开消息。
11.7.10.学术主任
负责组织艺术研讨会、座谈会、演讲会、开办学术学习班级和艺术考察旅行等工作。
11.7.11.康乐主任
负责组织会员之一切康乐及福利活动。
11.7.12.公共关系主任
负责对外关系,联系,洽谈各层面社会资源;负责和招待国内及外地画家和贵宾;展览会时负责茶点及宴会等事宜。
11.7.13.委员
协助处理会务及执行理事会所委派之任何一切事宜。在理事会成员因各类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其职责时,可作为候补,接替执行理事的行政岗位。
11.8
11.8.1.当理事会成员觉得有必要对总会的事务进行计划或其他任何方面进行开会讨论时,该成员必须在大会召开前提出其观点及讨论议程。
11.8.2.该相关成员不得参加讨论或拥有对该项目的投票权,而应该从会议中避席。此外,理事会须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决议。
12.最高权限及会员大会:
12.1.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之最高权限由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决定。
12.2.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订在十二月中旬。
12.3.如有半数或超过半数会员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必须遵循要求召开大会。理事会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2.4.召开会员大会须两个星期前发出通知书及议程给所有会员。
12.5.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如果达不到法定人数,延迟半小时举行即可,但不得对章程和规则提出任何修改。
(a)任何会员拟在大会中增添议程必须在一星期向秘书长提出。
(b)除非特别规定,否则一切事宜均可以举手投票方式决定。
13.查账及财务年度:
13.1.前财政年度之财务报告及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财政年度应为正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13.2.选举新理事及查账。
两位有投票权而不在理事会中之会员将在每年之会员大会中选出以作为查账。其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查账任务为查核全年之财务并在会员大会中提呈有关报告。他们也必须遵照会长要求在任何时候查核总会账务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
14.信托人:
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如有购置任何不动产,应通过信托宣誓手续委托信托人。信托人可以随时辞职。如遇信托人不幸逝世或因病影响智能或移居外地或离开新加坡超过一年,当作辞卸其职务。如信托人行为不检点而不能加以继续信任,会员大会可以寻求其他人选代替之。信托人之人数最少为二人,最多为四人。任何终止信托人及委任信托人之文件必须在召开大会之两星期前张贴在总会会所。大会议决之结果必须通知慈善机构和社团注册官。
14.1.在未取得理事会成员批准的情况下,信托人不得参与不动产买卖的各项事宜。
15.修改章程:
任何有关修改章程的建议必须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在理事会讨论及接受之后必须呈交会员大会审核。任何修改之条文必须得到出席会员三分之二同意后方能通过。修改之章程必须获得慈善机构和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才能实行。
16.开除会籍:
16.1.凡违反本会章程条规,从事破坏诋毁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名誉之会员,经理事会调查有确实之证据,即被开除会籍,由秘书长书面通知。
16.2.凡会员犯刑事罪,或贪污罪名成立,理事会可开除其会籍。
16.3.理事会须通过秘书长致函通知被开除会籍者。若其在接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提出上诉,即丧失会员资格。若上诉成功,可恢复会籍。理事会必要时委任不超过五名人士作为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上诉时间。
17.退会:
凡一年没有缴交会费之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任何会员要退出总会,须呈函通知秘书长,缴清其退出之前未缴足的会费。
18.禁例:
(a)会所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介绍赌博资料,引进吸毒或不良行为人士,均在禁止之例。
(b)本会资金将不得作为代付会员在法庭上被判的罚款。
(c)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牵涉职工会活动。
(d)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牵涉商业活动。
(e)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不得以会或理事名誉主办任何博彩,不论只限发售给会员或非会员。
(f)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将不得纵容任何政治活动,或允许基金或会所用来作政治活动。
(g)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在未取得注册官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向社会公众筹款,不论目的是什么。
(h)种族和谐
19.抗辩:
如果侵犯属下各团体的尊严、权益、或作人身攻击,必要时各团体有权提出抗辩或采取否决权。
20.注释:
凡本章程未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理事会有谨慎考虑作决定的权利。
21.解散:
21.1.须超过四分之三的具有投票权力的会员在会员大会中表示或委托表示要求解散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并获准表决,始可解散新加坡国际妙华艺术家协会。
21.2.解散之证明书必须在七天之内呈交社团注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