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遗联盟(新加坡)会员手册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ts and Cultural Heritage
(Singapore )
1、名称
国际非遗联盟(新加坡)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ts and Cultural Heritage
(Singapore )
UEN:202520690E
2、宗旨
2.1.建立亚太地区非遗文化国际联盟,不分种族、宗教、文化、语言、地域,联络各国非遗文化个人及团体,以会员形式进行交流互动,欢迎各国艺术团体及个人加入联盟。
2.2. 建立新加坡国际艺术文化的区域活动中心和展示平台,为非遗文化的传播和传承策划活动,筹集资金,协助弱势非遗进行国际推广。
2.3. 协调、推动亚太地区非遗文化发展传承之重任,促进新加坡非遗及各国非遗团体、文化艺术团体、文旅产业与亚太地区非遗文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谋求福利。
3.活动:
本联盟通过下列活动,以期达至宗旨所设之目标:
3.1.拉动亚太地区非遗文化,务求呈现国际非遗文化的核心价值。
3.2.定期举办亚太地区文旅机构及企业的非遗文化、商品推介会。
3.3.定期举办亚太地区非遗文化国际论坛和亚太非遗艺术展。
3.4.设立非遗传承基金以奖励青年学习非遗,推进非遗发展和传播
3.5.联合国际非遗团体,推动新加坡的非遗文化教育事业。
3.6.举办非遗传习所、研讨会、宣讲会、展示会、赏析会。
3.7.设立智能非遗科技展示平台,创建数字非遗馆。
3.8.组织海内外非遗考察、互访、交流活动。
4.国际非遗联盟发起人:
宋卓蔚、韩玮、王艳斌、王华威
名誉主席(拟邀)
曾士生先生、拿督傅宝联先生、韩胜宝先生、孙嘉和先生
新加坡学术顾问(拟邀)
黄达先生、翁德生先生、陈兆锦先生、林益民先生、吴刚先生、
梁振康先生、庄煌翔先生、洪云生先生、黄矶法先生、李国军先生
海外学术顾问(拟邀)
李海先生、顾卫平先生、卢梅红女士,至柔女士、廖伟成先生、张惠臣先生、徐鸣先生、梁军民先生、杨栓明先生、刘小爱女士
5.会员:
5.1.除上述发起人属于当前及永久会员之外,凡对非遗联盟宗旨有信心,对本联盟的活动有兴趣的本地、海外团体及个人均可申请会员。
5.2.每个会员只能允许一张选票。
5.3.国际非遗联盟顾问五十名,由会员推荐,主席邀请,每两年更换一次 任何对推动非遗国际联盟活动有贡献及德高望重的人士均可被邀请成为非遗国际联盟顾问,在其任期内对非遗国际联盟提供资源,积极参加活动,对非遗国际联盟有特殊贡献者可连任。
5.4.国际非遗联盟分会若干名,根据区域划分,主席邀请或会员个人申请,区域会员申请达到 50 人以上时可成立区域分会,分会主席每两年选举一次,分会主席最多可连任两届。国际非遗联盟分会主席可以由非遗传承人、艺术家、成功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慈善家,文化学者等申请或邀请成为国际非遗联盟分会主席,由总会审核通过后,授权成为联合分会主席,建立区域非遗服务分会,负责组织日常区域活动,发起国际文化活动。分会可以自组理事团,团员必须包含:主席、秘书长(总务)、财务、外交、数名顾问等等。剩余的副级职务可自由设置。所有名单必须通过表格模板提交给新加坡非遗联盟总会。
5.5.执行理事二十名,执行理事由主席邀请或由个人申请,每五年更换一次 ,新加坡非遗国际联盟将邀请国内外资深非遗艺术家,教育家、企业家、慈善家及对世界文化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均有权被邀请或主动申请成为执行理事,执行理事的职责是协助主席发起,策划,监督,执行非遗国际联盟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并担任一定重要职位。 每一届退休的职务理事,经过总会批准将成为永久名誉顾问,并获颁发证书。分会的退休理事成员也一样可以经过分会主席推荐,获得总会批准后,成为总会的永久名誉顾问。
6.会费:
6.1.会员入会费3000新元:以非遗传承人个人为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1万新币:以社会注册团体为会员单位
v 以上为一次性终身会员,会员费一次性缴清。
理事会员2万新币:以企业个人为会员单位
理事协会10万新币:以企业联盟为会员单位
v 以上为一年制会员,会员按照缴费日期始一个自然年后再次缴费。
具体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理事协会(统称“新会员”)权益内容详见国际非遗联盟活动策划书。
6.2.如须征收其他特殊经费,必须在会员大会核准之后方可实施。
7.入会手续:
7.1.须填写一份申请入会表格,新会员必须由国际非遗联盟授权的区域负责人进行入会会员提议与附议才给予考虑。
7.2.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没有通过审核的新会员申请入会。
7.3.凡被批准新会员,在缴交会费时将获得国际非遗联盟章程一份。
7.4.凡加入联盟的新会员,如因个人原因退会,会员费不予退还。
8.名誉主席:
任何推动国际非遗联盟活动或对国际非遗联盟活动有贡献,德高望重之人士均可被邀请成为本联盟的名誉主席。
9.学术顾问:
本联盟将邀请国内外资深非遗专家或在非遗文化传承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士以及关怀非遗活动的专业人士为本联盟的学术顾问。
10.法律顾问:
本联盟将邀请一名热心于社会公益的律师为法律顾问。
11.执委会:
11.1.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中,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出的十七位委员所组成(根据会务进程而跟进人选,由新执委会决定),共同负责推介本联盟常年会务。执委会之结构如下:
名誉主席 四名 联盟理事 十名
主席 一名 副主席 三名
学术主任 一名 法务发言人 一名
秘书长 一名 副秘书长 两名
后勤主任 一名 公共关系主任 三名
财政 一名 副财长 一名
展出主任 一名 副展出主任 一名
各地区委员会委员不超过五名
执委会中包括主席、三名副主席中之一名,秘书及财政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者新加坡永久居民。
11.2.执委会名单须由出席常年会员大会之会员进行提议及附议,然后由投票选出。除了财政及副财政之外,其他职位可以连选连任。
11.3.执委会议至少须每三个月举行一次,须有十四天之会议通知。主席有权在任何时候召开执委会,当应有七天之通知书。出席执委会成员至少应有半数到场,决议方案为有效,任何涉及发起人本人事项的执委会决议需要执委会整体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11.4.任何执委会成员如果连续三次缺席,当作自动退出执委会。其职位可以由执委会邀请其他会员代替。其任期至会员大会为止。执委会如有任何更改,须于两周内通知慈善委员和社团注册官。
11.5.执委会的职责是组织及监督国际非遗联盟日常活动,同时也有权在大会未召开之期间决定有关发展会务的一切事宜。但执委会所执行的事务,不能与联盟章程背道而驰。
11.6.执委会有权为了达成国际非遗联盟的活动动用每个月不超过$50,00.00新币的经费。参与执委会日常工作的执委,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贡献,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车马费。
11.7.执委会及其职权
11.7.1.主席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对外代表总会处理一切人事关系。
11.7.2.副主席
协助主席处理一切会务。在主席缺席时代替主席职务。
11.7.3.秘书
除财务文件外,保管本联盟一切会议记录、来往公函,记录全年会员大会和执委会会议,书写必要以公函形式,保持最新会员注册名单。
12.7.4.副秘书
协助秘书。在秘书缺席是代替秘书职务。
11.7.5.财政
代本联盟签收或支发各种款项和基金,记录总会钱财来往并确保无误。每月有权支发$1000新币小额运营费,手上现款不得超过$1000新币。超额款项必须存入执委会所决定开户的银行。保管银行存折支票。支票开支须有财政签名加上主席或秘书两人其中一名签署,方为合法有效。
11.7.6.副财政
协助财政处理财务收支工作。在财政缺席时代替财政职务。
11.7.7.展出主任
负责组织和安排本总会主办的各项文化、艺术、学术交流展览。
11.7.8.副展出主任
协助展出主任。在展出主任缺席时代替其职务。
11.7.9.法务发言人
代表联盟对外联络;代表联盟发表声明;代表主席发布公开消息。
11.7.10.学术主任
负责组织艺术研讨会、座谈会、演讲会、开办学术学习班级和艺术考察旅行等工作。
11.7.11.后勤主任
负责组织会员的康乐及福利活动,负责活动茶点及宴会等事宜。。
11.7.12.公共关系主任
负责对外关系,联系,洽谈各层面社会资源;为联盟活动获取赞助,负责和报界联系,招待国内及外地非遗传承人和贵宾;
11.7.13.委员
协助处理会务及执行执委会委派的一切事宜。
11.8
11.8.1.当执委会成员觉得有必要对联盟的事务计划或其他任何方面进行开会讨论时,该成员必须在大会召开前提出其观点及讨论议程。
11.8.2.相关成员不得参加讨论或拥有对该项目的投票权,而应该从会议中避席。此外,执委会须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决议。
12.最高权限及会员大会:
12.1.本联盟最高权限由主席主持的会员大会决定。
12.2.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订在十二月间。
12.3.如有半数或超过半数会员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主席必须遵循要求召开大会。执委会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2.4.召开会员大会须两个星期前发出通知书及议程给所有会员。
12.5.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如果达不到法定人数,延迟半小时举行即可,但不得对章程和规则提出任何修改。
12.6.前财政年度之财务报告及执委会之常年报告。
12.7.选举执委会及查账。
(a)任何会员拟在大会中增添议程必须在一星期向秘书提出。
(b)除非特别规定,否则一切事宜均可以举手投票方式决定。
13.查账及财务年度:
(a)两位有投票权而不在执委会中的会员,将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中选出,负责查账。其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查账任务为查核全年的财务并在会员大会中提呈有关报告。也必须遵照主席要求在任何时候查核总会账务并向执委会提呈报告。
(b)财政年度应为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14.信托人:
本总会如有购置任何不动产,应通过信托宣誓手续委托信托人。信托人可以随时辞职。如遇信托人不幸逝世或因病影响智能或移居外地或离开新加坡超过一年,当作辞卸其职务。如信托人行为不检点而不能加以继续信任,会员大会可以寻求其他人选代替之。信托人之人数最少为二人,最多为四人。任何终止信托人及委任信托人之文件必须在召开大会之两星期前张贴在总会之会所。大会议决之结果必须通知慈善机构和社团注册官。
14.1.在未取得执委会成员批准的情况下,信托人不得参与不动产买卖的各项事宜。
15.修改章程:
任何有关修改章程的建议必须以书面通知秘书。在执委会讨论及接受之后必须呈交会员大会审核。任何修改条文必须得到出席会员三分之二同意后方能通过。修改之章程必须获得慈善机构和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才能实行。
16.开除会籍:
16.1.凡违反本会章程条规,从事破坏诋毁本总会名誉的会员,经执委会调查有确实之证据,即被开除会籍,由秘书书面通知。
16.2.凡会员犯刑事罪,或贪污罪名成立,执委会可开除其会籍。
16.3.执委会须通过秘书致函通知被开除会籍者。若其在接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提出上诉,即丧失会员资格。若上诉得直,可恢复会籍。执委会必要时委任不超过五名人士作为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上诉时间。
17.退会:
凡一年没有参加会员活动的会员,当作自动退出本联盟。任何会员要退出本联盟,须呈函通知秘书。如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缴纳会费。
18.禁例:
(a)联盟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介绍赌博资料,引进吸毒或不良行为人士,均在禁止之例。
(b)会基金将不得作为代付会员在法庭上被判的罚款。
(c)本联盟不得以任何形式牵涉政治活动。
(d)本联盟不得以任何形式牵涉商业活动。
(e)本联盟不得以任何名义主办任何博彩发售给会员或非会员。
(f)本联盟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活动,基金或会所不可作政治活动。
(g)本联盟在未取得注册官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向社会公众筹款,不论目的是什么。
19.抗辩:
如果侵犯个人的尊严、权益、或有人身攻击,必要时各联盟有权提出抗辩或采取否决权。
20.注释:
本章程所有内容适用于联盟所设分站站点执委会,凡本章程未有明文规定的地方,总会执委会有最终解释权。